2018年2月26日,海关总署出台2018年第19号公告《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该公告自2018年3月5日起实施,原2017年第29号公告废止。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将迎来新一轮扩大化的重大变革!


该公告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巨大关注,江苏跨境外贸之家将2017年第29号公告与现公告特别进行了对比,并综合整理了相关业内人士评论,供各位参考。



新监管模式名词解释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海关总署2017年第19号公告


以下为海关总署2018年第19号公告原文(标橙部分为较2017年第29号公告的新增或改变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阿哒点评:本次试点扩大与2017年第29号公告相比,新增16个试点城市,由10个试点城市增长为26个。同时,删除了原公告中“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进一步放宽试点范围。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通过去年8月1日起的试点工作完善,已渐趋成熟投入使用。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阿哒点评:本条与2017年第29号公告相比,新增对实施新监管企业的定性要求,即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原公告(二)主要内容中第六点关于AEO认证等级的要求,也提前至此处。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阿哒点评:业务范围新增“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阿哒点评:与2017年第29号公告相比,开展相关业务的方式第5小点的时间点发生变化,由每月15日前变为每月月底前;第6小点“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改为了“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内存”。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账)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的账册。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29号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以下为2017年第29号公告原文,供大家对比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本关区内企业试点;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二)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将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三)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四)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五)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六)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七)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3日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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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解读问答


1
为什么改?


30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海关对加工贸易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迫切需要变革。


首先,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不相适应,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企业完整的生产经营链条,不仅增加了海关和企业双方的工作量,影响了业务办理效率,企业容易出现擅自串料、先出后进等非主观故意的程序性违规问题;


其次,《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努力形成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保税监管制度”,为落实这一要求,《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方案》提出要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工作任务;


再次,随着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海关金关二期建设和法规修订等工作的推进,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具备了开展试点的政策、法规和信息化系统基础,各方面条件具备。


2
改了什么?


1. 新监管模式什么样?

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传统监管模式,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特点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 改革目标是什么?

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以下目标:

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顺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解决海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与企业生产实际脱节的问题,建立一套包括前期账册设立、中期过程管理、后期核报管理在内的企业规范申报要求和自律管理规范等基本制度。


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手续。简化与规范企业从设立到核销全过程的申报流程,减少申报单证,提高企业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优化关企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强化企业申报责任,实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必究,同时通过实施海关风险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效能,推进关企良性互动。


3
什么是“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不管是纸质手册、电子手册,都是以企业对外销售合同为单元的管理模式,而“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企业为单元”)顾名思义,就是不再以合同为单元开展加工贸易账册的备案、核销等海关管理,而是以企业为管理单元,一个企业设立一本账册,定期核销的管理模式。


4
这与联网监管模式有何区别?


可以说,2000年以后海关总署推动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有益尝试,这次推动的改革试点与联网监管既有相同点也有所区别,主要有:


1.准入的资信等级有所不同。联网监管企业的准入资信门槛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一般信用企业需要联网监管则需要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批准,同时需要缴纳相当巨额的风险担保。据称,此次“企业为单元”试点海关总署有意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2.核销期限有所不同。联网监管企业账册伴随企业永续滚动,一般不在中途注销。“企业为单元”则可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求,向海关申报合理的核销期限,海关认可后就可设立一个相对较长而合理的期限,到期仍然核销结案。


3.补税期限有所不同。


5
相关配套管理措施简化变革的意义在哪里?


与非试点城市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相比:

1)外发加工:取消报送“收发货清单”,指企业不再需要在QP系统中10个工作日内申报收发货清单,降低了企业的操作繁琐度或委托报关公司作业的成本,也减低了潜在漏做违规的成本。


2)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样简化了企业的作业成本和违规风险。


3)集中内销:改变了当前海关要求当月月底前完成当月内销货物的集中补税操作,所带来的尴尬(企业月底几天的内销数据如何统计和补税的难题),使得实际补税可操作性更强和更合理。


小结:看起来满满是优惠与福利,可企业实际要试点做好,一方面需要满足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单耗自核所满足的公司信息化系统的数据管理要求(ERP中对于保税料件的数据链),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最好提升到一般认证及以上,全面防控申报与内控风险。


南京海关多项创新实招促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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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中,本次试点扩大化,又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新机遇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大家也不妨来聊一聊吧~



本文新老公告对比部分由江苏跨境原创发布,问答集锦部分综合整理自中国海关杂志及网络